轉發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培訓工作的通知
- 分類:行業信息
- 作者:
- 來源:朱佳駿
- 發布(bu)時(shi)間:2018-01-2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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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培訓工作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市建委(建設局),寧波市城市管理局:
??????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開展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督查活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9號) 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我省已取消的20項自行設置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8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取消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和浙江省監理員崗位證書后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培訓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 一、今后我廳不再組織舉辦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和浙江省監理員的考試及發證工作。
?????? 二、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規定,施工現場監理工作的崗位設置分為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其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年限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監理員應從事具體監理工作,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并經過監理業務培訓。
?????? 三、各地、各單位應加強監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監理企業可自行組織監理業務培訓,也可根據自愿原則參加各級監理協會組織的培訓。鼓勵采用網絡教育的形式開展監理人員培訓工作。通過培訓合格后頒發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培訓合格證》或《監理員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書》),由建設單位選擇,并在招標文件或監理合同中約定,使用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各地不應限制監理企業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使用,不應強制將監理協會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與相關崗位掛鉤。
?????? 四、持原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和原浙江省監理員崗位證書的人員,視同為已接受相關監理業務培訓,可由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協會換發《培訓合格證書》,并收回其原有崗位證書。各級監理協會應積極履行協會的基本職能,加強監理從業人員培訓服務工作,制定監理人員誠信守則,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取消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和浙江省監理員崗位證書后的監理工作管理,落實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監理責任,規范工程監理行為,提高監理工作質量。要認真做好取消后的銜接工作,在監工程項目中持有原認定證書的監理人員應繼續按原合同約定履行好監理職責。要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強化日常動態監管,發現有違法違規監理人員,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 本通(tong)知(zhi)自印發之(zhi)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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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朱佳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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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qiang)建設(she)工(gong)程監理人員培訓工(gong)作的(de)通(tong)知(zhi)
浙建〔2018〕1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寧波市城市管理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開展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督查活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9號) 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我省已取消的20項自行設置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8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取消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和浙江省監理員崗位證書后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培訓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后我廳不再組織舉辦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和浙江省監理員的考試及發證工作。
二、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規定,施工現場監理工作的崗位設置分為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其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年限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監理員應從事具體監理工作,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并經過監理業務培訓。
三、各地、各單位應加強監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監理企業可自行組織監理業務培訓,也可根據自愿原則參加各級監理協會組織的培訓。鼓勵采用網絡教育的形式開展監理人員培訓工作。通過培訓合格后頒發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培訓合格證》或《監理員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書》),由建設單位選擇,并在招標文件或監理合同中約定,使用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各地不應限制監理企業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使用,不應強制將監理協會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與相關崗位掛鉤。
四、持原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和原浙江省監理員崗位證書的人員,視同為已接受相關監理業務培訓,可由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協會換發《培訓合格證書》,并收回其原有崗位證書。各級監理協會應積極履行協會的基本職能,加強監理從業人員培訓服務工作,制定監理人員誠信守則,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取消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和浙江省監理員崗位證書后的監理工作管理,落實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監理責任,規范工程監理行為,提高監理工作質量。要認真做好取消后的銜接工作,在監工程項目中持有原認定證書的監理人員應繼續按原合同約定履行好監理職責。要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強化日常動態監管,發現有違法違規監理人員,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通知自(zi)印發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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