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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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jian):2019-01-03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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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
一、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十四條修改為:“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事項,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二、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十一條修改為:“企業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在資質許可機關的官方網站或審批平臺上提出申請,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業績等電子材料”。刪去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十二條修改為:“企業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事項,提交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四、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在資質審批部門的網站或平臺提出申請備案事項,提交營業執照、企業章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的電子材料”。
本(ben)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shi)行。以(yi)上4部部門規章根據本(ben)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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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fang)城鄉(xiang)建設(she)部(bu)(bu)關于修改(gai)<建筑業企(qi)業資(zi)質管理規(gui)定>等部(bu)(bu)門規(gui)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2月13日(ri)第5次(ci)部(bu)(bu)常務會(hui)議(yi)審議(yi)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ri)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she)部部長 王蒙(meng)徽
2018年12月22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shi)國(guo)務(wu)院深(shen)化“放管服(fu)”改(gai)革,加快推進政務(wu)服(fu)務(wu)“一(yi)網通辦”的要求,住(zhu)房城鄉建設部決定:
一、將《建(jian)筑業(ye)(ye)企(qi)業(ye)(ye)資質管(guan)理規定》(住房城鄉建(jian)設(she)部令第(di)(di)22號,根據住房城鄉建(jian)設(she)部令第(di)(di)32號修(xiu)正)第(di)(di)十四條修(xiu)改為:“企(qi)業(ye)(ye)申請建(jian)筑業(ye)(ye)企(qi)業(ye)(ye)資質,在資質許(xu)可機關的網站或(huo)審批(pi)平臺提(ti)(ti)出申請事項,提(ti)(ti)交(jiao)資金、專業(ye)(ye)技(ji)術人員、技(ji)術裝備和已完成業(ye)(ye)績等電子(zi)材料”。
二、將《建(jian)設工程(cheng)勘察設計資(zi)質(zhi)(zhi)管理規定》(建(jian)設部(bu)令第(di)160號(hao),根(gen)據(ju)住房城(cheng)鄉建(jian)設部(bu)令第(di)24號(hao)、住房城(cheng)鄉建(jian)設部(bu)令第(di)32號(hao)修正)第(di)十一(yi)條修改為(wei):“企業申(shen)請工程(cheng)勘察、工程(cheng)設計資(zi)質(zhi)(zhi),應在資(zi)質(zhi)(zhi)許可機關的(de)官(guan)方(fang)網站或(huo)審批平臺上提出申(shen)請,提交資(zi)金、專業技術(shu)人員、技術(shu)裝備和已完成的(de)業績等電子材(cai)料”。刪(shan)去第(di)十二條和第(di)十三條,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san)、將(jiang)《工(gong)程監理(li)企業(ye)(ye)資質(zhi)管理(li)規定(ding)》(建設部令(ling)第158號,根據(ju)住房城(cheng)鄉建設部令(ling)第24號、住房城(cheng)鄉建設部令(ling)第32號修(xiu)正)第十二條修(xiu)改為:“企業(ye)(ye)申請工(gong)程監理(li)企業(ye)(ye)資質(zhi),在(zai)資質(zhi)許可機關(guan)的網站或審批平臺(tai)提出(chu)申請事項(xiang),提交專業(ye)(ye)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yi)完成業(ye)(ye)績(ji)等電子材料”。
四、將(jiang)《房(fang)地產(chan)開(kai)發(fa)企業(ye)資(zi)質(zhi)管(guan)理(li)規定》(建設部令(ling)第77號(hao),根據住(zhu)房(fang)城鄉建設部令(ling)第24號(hao)修正)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wei)“新設立(li)的(de)(de)房(fang)地產(chan)開(kai)發(fa)企業(ye)應當自領取營(ying)業(ye)執照(zhao)之日起30日內,在資(zi)質(zhi)審批(pi)部門的(de)(de)網站或平臺提出申請備案事項,提交營(ying)業(ye)執照(zhao)、企業(ye)章程、專業(ye)技術人(ren)員(yuan)資(zi)格證(zheng)書和(he)勞動合同的(de)(de)電子材料(liao)”。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ing)。以(yi)上4部(bu)部(bu)門規章根(gen)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xiu)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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