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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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概(gai)要(yao)描(miao)述】《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具有相應資格的”。
四、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五、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七、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shi)行。《房(fang)屋(wu)建(jian)筑和市政基礎設施(shi)工(gong)(gong)程施(shi)工(gong)(gong)招標投標管(guan)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zuo)相應修改,重新(xin)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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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關于(yu)修改(gai)<房(fang)屋建筑和市政(zheng)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tou)標管理辦(ban)法>的(de)決定》已經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務會(hui)議審(shen)議通過,現予發布(bu),自(zi)發布(bu)之日起施行(xing)。
住房城(cheng)鄉建設(she)部部長(chang)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ri)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guo)務(wu)院(yuan)深化“放管(guan)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fang)城(cheng)鄉建設部決定對《房(fang)屋建筑和市政基(ji)礎設施(shi)工(gong)(gong)程施(shi)工(gong)(gong)招標(biao)(biao)投(tou)標(biao)(biao)管(guan)理(li)辦法(fa)》(建設部令第8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kuan)修改為(wei):“依法(fa)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zheng)基礎設施工(gong)程(以(yi)下(xia)簡稱工(gong)程),其施工(gong)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fa)”。
二、刪去第三條。
三、刪(shan)去第(di)十一條(tiao)第(di)二款中的“具(ju)有相應資格的”。
四、刪去第(di)十八條第(di)一款第(di)一項中的“(包括銀行(xing)出具的資金(jin)證明)”。
五、刪去第四十(shi)七條第一款中的(de)(de)“訂(ding)立(li)書(shu)面合(he)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ying)當將合(he)同送(song)工程所在地的(de)(de)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fu)建設(she)行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men)備案”。
六、刪去(qu)第五十三條中(zhong)的“招標(biao)人(ren)拒不(bu)改(gai)正的,不(bu)得頒發施(shi)工許可證”。
七(qi)、刪去第(di)五十(shi)四條(tiao)中(zhong)的“在未提(ti)交(jiao)施(shi)工(gong)(gong)招標投標情(qing)況(kuang)書面(mian)報(bao)告(gao)前,建設行政主(zhu)管(guan)部(bu)門不予頒發(fa)施(shi)工(gong)(gong)許(xu)可證”。
此(ci)外,對相(xiang)關(guan)條文順序作相(xiang)應調整。
本決定(ding)(ding)自發(fa)布之(zhi)日(ri)起施(shi)行(xing)。《房屋建(jian)筑和市政(zheng)基礎設施(shi)工(gong)程(cheng)施(shi)工(gong)招標(biao)(biao)投標(biao)(biao)管理辦法》根(gen)據本決定(ding)(ding)作相應修改,重新發(fa)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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