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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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a)布時間:2018-10-1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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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概要描述】《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具有相應資格的”。
四、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五、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七、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ding)(ding)自發布之日起施(shi)(shi)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shi)(shi)工(gong)程施(shi)(shi)工(gong)招(zhao)標投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ding)(ding)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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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zhu)房(fang)城鄉建(jian)(jian)設部關于修改(gai)<房(fang)屋建(jian)(jian)筑(zhu)和市政基礎設施(shi)工(gong)程施(shi)工(gong)招標投(tou)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9月(yue)19日(ri)第4次部常(chang)務會議審議通(tong)過,現予(yu)發(fa)布,自發(fa)布之日(ri)起(qi)施(shi)行。
住房城鄉建(jian)設(she)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nian)9月28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hua)“放管(guan)服(fu)”改革,優化(hua)營(ying)商環(huan)境的要(yao)求,住房城鄉建(jian)設(she)(she)部決定對《房屋建(jian)筑和(he)市政基礎設(she)(she)施(shi)工程(cheng)施(shi)工招標(biao)投標(biao)管(guan)理辦(ban)法》(建(jian)設(she)(she)部令第89號)作如(ru)下修改:
一、將第二(er)條第一款修改為:“依(yi)法(fa)(fa)必須(xu)進行招(zhao)標(biao)的房屋(wu)建筑和(he)市政基礎設施工(gong)程(以(yi)下簡稱工(gong)程),其施工(gong)招(zhao)標(biao)投(tou)標(biao)活動(dong),適用本辦法(fa)(fa)”。
二(er)、刪(shan)去(qu)第三條。
三、刪去(qu)第(di)(di)十一條第(di)(di)二款中(zhong)的“具有相應(ying)資格的”。
四、刪(shan)去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zhong)的(de)“(包括銀行出具的(de)資金證明)”。
五、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zhong)的“訂立(li)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zhong)標(biao)人(ren)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suo)在地的縣級以(yi)上地方人(ren)民(min)政府建設(she)行政主管(guan)部門(men)備案”。
六、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標(biao)人拒不改(gai)正的,不得頒(ban)發施(shi)工許可證(zheng)”。
七、刪去第五十四條(tiao)中的(de)“在未提交(jiao)施工招標(biao)投標(biao)情況書面報(bao)告前,建(jian)設行政主管(guan)部門不予(yu)頒發施工許(xu)可證(zheng)”。
此外(wai),對相關(guan)條文順序(xu)作(zuo)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jian)筑和(he)市政(zheng)基礎設施工(gong)程施工(gong)招標(biao)投標(biao)管(guan)理(li)辦法》根據本決定作(zuo)相應(ying)修改,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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