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申報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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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jian):2018-11-0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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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申報材料的通知
【概要描(miao)述】?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深入推進建筑業“放管服”改革,決定進一步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申報材料。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申報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含初始注冊、延續、變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證明材料。由申請人及其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別對申請人社保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實申請人員社保等信息的真實性,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的個人和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有關規定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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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申報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深入推進(jin)建筑業“放管服”改革,決定(ding)進(jin)一(yi)步簡化(hua)監理工(gong)程師執(zhi)業資(zi)格注冊申(shen)報材(cai)料。自(zi)2018年11月(yue)12日(ri)起,申(shen)報監理工(gong)程師執(zhi)業資(zi)格注冊(含初始注冊、延(yan)續、變更),不(bu)再要求提供社保證明(ming)材(cai)料。由申(shen)請人(ren)及其聘(pin)用單位的法定(ding)代表(biao)人(ren)分別對申(shen)請人(ren)社保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并承擔相應(ying)法律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信息共(gong)享等(deng)手(shou)段核實申(shen)請人員社保等(deng)信息的(de)(de)真(zhen)實性(xing),加強對注冊監理(li)(li)工程(cheng)師在崗履職(zhi)情況的(de)(de)監督檢查。對發現存在弄虛作(zuo)假的(de)(de)個人和(he)企業,按照《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行政許可法(fa)》《注冊監理(li)(li)工程(cheng)師管理(li)(li)規(gui)定》(建設部令第147號)有關(guan)規(gui)定處理(li)(li),并記入誠信檔案(an)。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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